據南方日報2月23日《繼母繼女為搶生孩子當街廝打》一文報道,“大約半年前,小紅(化名)50歲的父親通過再婚娶了一個35歲的繼母,繼母此前一直未有生育,因此新婚不久便開始努力造人。”已育有一女的獨生女小紅也非常想再生一個孩子,擔心繼母先生育會導致她失去獨生子女身份。小紅的父親為此非常糾結,無法表態,導致小紅與繼母關係日益惡化,發展到街頭廝打的程度。    
  我對這個報道並不吃驚,因為早在網上盛傳“三中全會”要公佈“單獨準生二孩”的人口政策時我就已經預見到了這種情形,併在微博發了幾條帖子:
  “一個逼迫女兒先於父母生孩子的法規:47歲的爸爸是獨生子,24歲的女兒是獨生女,父女均可以再生一個,但父母先生第二個孩子的話,後生第二個孩子的女兒犯法了!如果女兒先生第二個孩子,父母后生,則不犯法。
  “更可能的場景是,懷孕第二胎的獨生女對懷孕第一胎的繼母說:您不墮胎我就只能墮胎,求求您啦!這個時候做爸爸的怎麼辦?”
  小紅和她繼母的糾紛如何解決?有網友獻策說,“小紅的預產期如果在其繼母之後,提前剖腹產就行了。”這不失為一個解決辦法,但是逼人提前剖腹早產的法規,恐怕不能說是好的法規。
  報道還說:“按照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答覆》(粵常法函〔2009〕101號),‘獨生子女’是指父母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該子女既沒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沒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也沒有收養的兄弟姐妹和與其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這並不是廣東省的特例,在我所知的範圍內,所有的省市自治區都是這麼解釋“獨生子女”的。
  這個解釋源自中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對於“子女”和兄弟姐妹的立法或司法解釋———子女包括生子女(含非婚生)、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和養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這種解釋已經使得“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對於生父母和繼父母同時享有繼承權並負擔贍養義務,但在繼承和贍養領域中並未發生嚴重問題。
  不過計劃生育實踐中並未完全遵守這種解釋。為了控制生育,“收養法”規定被送養的孩子要占用送養人的生育指標,同時又禁止已有一個子女的人收養不是孤兒、棄嬰的孩子,並規定孤兒、棄嬰只能由孤兒的監護人或福利院送養。這種嚴格的限制使養子女同時被計算為送養家庭的子女和收養家庭的子女,導致一些孩子送養不出去、另一些孩子又收養不進來,大量增加了中國的遺棄、虐待和拐賣。
  計劃生育實踐也突破了立法機關和最高法院在繼子女問題上的解釋。由於少子化,實踐中大量繼子女是由生父和生母重組後的家庭共同撫養的,或者一個家庭出錢、另一個家庭照顧其生活,或者上學日跟生父(或生母)生活、節假日跟生母(或生父)生活,或者上小學跟生母家庭生活、上中學跟生父一起生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撫養關係是否存在本身就很難認定。為了控制生育指標,同時也為了多收“超生”罰款或曰“社會撫養費”,各省市自治區幾乎都把繼子女同時算作兩個家庭的子女,而不去考慮是否存在撫養關係。
  其實從控制生育(當然我並不認為這是必要的)的角度,完全沒有必要考慮繼子女和養子女的存在,因為他們並不是繼父母或養父母生的。但是在“基本國策”的尚方寶劍保護下,計生部門這種貌似有據實則無理的做法在全國各地都暢行無阻,從來沒有受到法院判決的挑戰。
  在“單獨準生二孩”政策下,把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納入是否獨生子女的定義標準,勢必對父母的收養意願和離異父母的再婚自由構成嚴重的限制,大量製造不可調和的親子衝突。希望自己將來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獨生兒女不但可能反對繼父、繼母在一定時間內生育第一個孩子,也會反對生父、生母跟有孩子的異性再婚,還會反對父母或離異父母任何一方收養孩子,使“收養法”第八條第二款“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的規定化為烏有。
  “單獨準生二孩”解除了對想生二孩的獨生子女婚姻自由的限制,以前他(她)如果有生二孩的願望就只能跟另一個獨生子女異性結婚,現在不必有這種顧慮了;但是非獨生子女的生育意願又跟他們的婚姻自由產生了衝突:想生二孩,就只能跟獨生子女結婚。甚至,即使跟獨生子女結婚了,他們的婚姻關係還要受到這樣的威脅:在辦理二孩“準生證”時,計生部門告訴他(她)岳父(公公)大人在外面有個私生子(女),他(她)受騙上當了!
  (作者系北京學者)
(原標題:楊支柱專欄:“單獨二胎”政策中的親子衝突隱憂)
(編輯: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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