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邱小華
  2013年6月底,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嶺南明珠體育館附近,一曹姓男子用毒針先後將兩名女子扎暈,企圖檢驗“迷魂針”的藥性後在伺機實施搶劫。其被捕後,警方“順藤摸瓜”一舉將在網上銷售“拍肩迷魂針”的不法分子的老窩端掉。日前,售賣“迷魂藥”、“拍肩迷魂針”的表兄弟黎某、卓某被禪城法院以銷售假藥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1年10個月。
  根據佛山禪城檢察院指控,2011年年底至2013年7月17日,黎某、卓某在湖南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黃家閣小區26號3樓出租屋,以“傾城藥業”、“湘南藥業”等網絡名稱,通過互聯網銷售拍肩迷魂針、三唑侖、乙醚、GHB催情水、乖乖水、傻瓜水等迷魂藥物,宣傳稱上述藥物具有致人昏迷、支配他人等違法效用,以“黃天智”等虛假身份快遞貨物、收取貨款。為掩飾罪行,發件人和收件人均使用假名。
  2013年5月30日和6月19日,被告人黎某通過上述方式兩次銷售拍肩迷魂針給化名“盧小華”的曹某(另案處理),曹某於2013年的6月27日、6月30日,在佛山市禪城區嶺南明珠體育館附近兩次使用上述拍肩迷魂針對被害人何女士、唐女士註射實施搶劫,致兩被害人昏迷。
  2013年7月17日12時許,公安機關在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黃家閣小區26號3樓出租屋抓獲被告人黎某、卓某,並查獲三唑侖、拍肩迷魂針、乙醚、GHB催情水、乖乖水、傻瓜水等迷魂藥物品一批,以及筆記本、快遞單、身份證、銀行卡、仿真槍等涉案物品一批。經鑒定,從被告人黎某、卓某出租屋繳獲的“拍肩針”字樣塑料瓶裝無色液體檢出東莨菪鹼成分,被曹某註射入被害人何女士、唐女士體內的,正是東莨菪鹼。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這些迷魂藥正是曹某在網上分兩次向黎某、卓某購買的。
  佛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從被告人黎某、卓某出租屋繳獲的“三唑侖片”“三唑侖片”系假藥。
  經統計,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16日期間,被告人黎某、卓某用來收取貨款的戶名為“黃天智”的銀行賬戶內入賬的涉案總金額為48萬多元。
  禪城區檢察院認為黎某、卓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假藥,並且有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應當以銷售假藥罪以及傳授犯罪方法罪,數罪並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黎某、卓某表兄弟二人搭檔,經營起了迷魂藥買賣生意。黎某通過網上從貴州、深圳、河南等地購買藥物,後自行將濃縮藥液兌水裝進小瓶子,貼上標簽,然後將每種藥物的照片、使用說明、效果、使用方法等上傳到QQ空間、網站上,通過網絡進行售賣。
  “針形拍肩藥,迷幻聽話型……”、“輕觸對方皮膚即可完成下藥,……可以套說隱私和密碼,事後沒有任何記憶,是目前效果最好的外用迷幻藥。”這是黎某二人售賣網站對藥效功能的生動描述。圍繞他們的宣傳廣告,控辯雙方在庭審對二人是否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進行激烈的辯論。
  “從與買家的聊天猜,他們會用這些藥去做壞事,如搶劫、盜竊、調戲女孩子等。”兩名被告人供述稱:自己不懂藥性,宣傳標語均是從別的地方複製黏貼,為的是多些人看到併購買藥品。
  法院認為,黎某、卓某明知其銷售的三唑侖片是假藥還予以銷售,符合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法院同時指出,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有明知是用於違法犯罪的方法而故意向他人傳授,並希望他人學會該犯罪方法,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法院認為,在案證據顯示黎某、卓某在網上宣傳推銷“藥物”時確有對“藥物”功能虛假、誇大宣傳,且有明顯不正當的描述,但是二被告人行為的主觀目的主要還是促使買家購買藥物,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沒有證據證實二被告人有向他人傳授具體實施何種犯罪方法的行為。
  法院綜合審理後,以銷售假藥罪定罪對黎某、卓某二人作出上述判處。據悉,兩名被告人目前尚未決定是否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原標題:表兄弟自製售賣“迷魂藥”“拍肩迷魂針”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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